索 引 号:0100-02003-2008-000003 主题分类: 法规公文\公文
发布机构: 鲍沟镇 发文日期: 2008年02月24日
名  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

 

 

 

 

 

 

 

鲍发[2008]5

 

 

中共鲍沟镇委员会

鲍沟镇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深入开展干部作风建设活动,进一步规范全镇机关干部作风行为,切实提高工作效能,树立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滕发[2007]34号)等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考勤制度的规定

1、机关全体人员要按时上下班,准时参加各类会议和集体活动,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出满勤,干满点。

2、每周一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集合点名考勤,每周二、三、四、五实行早830前指纹考勤制。每缺勤一次扣20元,迟到一次扣10元。提倡周六为奉献日。因工作需要,需周日或节假日上班时,由镇党政办公室通知。各单位在执行党委、政府统一的工作日外,可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决定周日或节假日是否上班。

3、机关工作人员学习日、全员会议等集体活动,统一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考勤点名。“三秋”、“三夏”、计生集中服务活动及其它中心工作,机关干部下村包点,不能在机关考勤的,以办事处为单位考勤,由党政办公室负责督查并通报结果。每缺勤一次扣20元,迟到一次扣10元。

4、镇机关、镇直部门在上班时间内(集体活动除外),原则上必须保证至少有一人在单位值班,以方便群众办事。其他人员因工作确需离开本单位的,必须向单位负责人或留守人员说明到哪里去、干什么事、何时回来,否则,视为迟到、早退或旷班。

5、实行请销假制度。请假一天以上的必须履行书面审批手续,请假人到党政办领取请假报告单,由本人填写,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一般干部因事、因病请假一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两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一天以上的由主要领导批准;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办事处书记请假的,必须由主要领导批准。婚假一般情况为一周,晚婚按15天执行;产假一般为6个月,晚育按8个月执行;丧假为一周。病假根据医院诊断证明和病情确定。婚、丧、产、病假,除向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请假外,还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负责人请假,并写出请假条。假期结束后要及时销假。

6、处罚规定。对每月累计迟到3次或无故缺勤1次的,给予通报批评;对连续3个月累计迟到10次及以上或无故缺勤3次及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停职3个月,停职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620元;对半年累计迟到15次及以上或无故缺勤5次及以上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停职6个月,停职期间只发基本生活费620元,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工资列支渠道属镇财政的,划属第二预算。对无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予以除名。

7、组织科按月形成考勤情况通报,交由财政所落实罚款措施,并按季度形成考勤情况总结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

二、关于会议纪律的规定

1、全镇各级干部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参加各种会议。属镇党委、政府及以上各级召开的会议(包括镇副科级领导召集的会议),必须按通知要求的参会人员范围,按时参加会议。

2、参加会议人员(包括镇每周一集合学习),必须严格遵守会场纪律,不得交头接耳、打电话、打瞌睡、随意走动等。要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及时向领导汇报会议内容,并迅速抓好会议精神落实。

3、参加会议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或顶替,确需请假或顶替的,要按程序进行请示汇报。不经允许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缺席或让他人代替参加会议,否则,视为缺勤,并计入月度考勤成绩。

三、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

1、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无论何人到镇机关、部门咨询、办事,第一个被问到的机关干部、部门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做到接待热情、有礼貌,属本单位解决的问题,要尽快解决,属其他单位办理的问题,要介绍或引领来人到相关单位。

2、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工作人员要扎实工作,恪尽职守,保证工作务实高效。凡属业务范围内或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必须尽快完成,不得有推、拖、躲、怕现象。对因工作拖诿扯皮、消极怠工等损害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严肃进行处理。

3、严肃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得有打扑克、下象棋、打麻将、干私活和用电脑看电影、看电视、玩游戏、聊天等非工作行为,不得睡觉,不得酗酒。

4、处罚规定

对违反上述规定,被市、镇明查暗访或举报查实,一年内累计1次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是部门负责人的,直接免职),在全体机关干部大会上作检讨,停职3个月,停职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620元,工资列支渠道属镇财政的,划属第二预算,并对当事人单位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个人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累计二次及以上的,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停职半年,停职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620元,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并取消当事人所在单位和个人当年度评先树优资格,对单位负责人予以免职。

对违反上述规定,被市、镇明查暗访或举报查实的镇直部门工作人员,书面通知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其业务上级将其调离鲍沟。

四、实行副科级领导干部对所分管单位工作和干部作风“一岗双责”制度。所有分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单位和镇直部门),一年内累计有1次被滕州市及以上各级通报、曝光的(以通报、曝光材料为准),分管领导要在全体班子成员大会上作检讨。

本规定适用于镇机关各单位、各镇直部门全体干部、工作人员,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08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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