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柴胡店镇委员会
柴胡店镇人民政府
关于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试行)
为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柴胡店镇投资兴业,充分调动企业、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滕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结合我镇的实际,特制定柴胡店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用地政策
1、凡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厂房、设备)在1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由镇政府无偿提供租赁土地(提供土地最多30年);租金先由项目方支付,然后每年从镇级财力,逐年返还给企业,不足部分由企业自己解决。用地面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由镇政府与投资者共同协商确定。
2、根据项目需要,确实需要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镇政府负责协调办理国家土地使用手续,征地费用和向国家、省、市交纳的征地税费,先由用地企业预先支付,项目投产纳税形成地方财力后,每年从企业纳税地方留成部分由镇财政拨付给企业,直至拨付总额达到项目所交纳的征地税费总额为止,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经镇政府同意不得自行处置,否则,应全额补交土地所有征地费用。
二、税费政策
1、凡进入镇域内,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免收一切镇级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2、国外、港澳台地区客商投资新办项目,经济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三年按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镇财政等额给予资金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镇财政给予资金扶持。
3. 民营企业年上缴税收形成地方财力100万元以上的,奖励价值10万元轿车一辆;形成地方财力50-100万元的奖企业5万元;形成地方财力30-50万元的奖企业3万元,形成地方财力20-30万元的奖励企业2万元。
三、环境政策
1、凡进入镇域内的重点企业由柴胡店派出所挂牌保护,重大项目由滕州市挂牌保护。
2、外来投资者子女优先入托入学。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进入镇域内的项目不得随意进行考核、评比、检查。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企业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5.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镇政府负责水、电、路三通。
四、对引荐人的奖励政策
(1)凡引进境外资金300万美元的(以市委、市政府认可为准)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引进境外资金300万美元以下的,每引进3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
(2)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待项目建成后,按我镇形成的地方财力对引资人进行奖励,形成地方财力5-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引荐人5万元,形成地方财力1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奖励5万元,以后年度仍形成地方财力10万元以上的,下年度每月在镇财政领取奖金1000元。只要引资人引进的项目年形成地方财力超过10万元的,引资人长期受益。
(3)凡争取政策外无偿资金,按到位资金的3%给予奖励。
(4)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形成地方财力50万元,安排引荐人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到镇政府工作,享受事业单位待遇。或者由镇政府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五、对于落地村的奖励政策
(1)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待项目投产达效后,镇级留成部分的5%,奖励落地村,作为集体收入。
(2)凡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2周内能顺利施工落地的村书记、主任,一次性奖励各
(3)凡由村自行新发展的企业,镇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给落地村,作为集体收入。
六.对重大项目、外资项目,可以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二○○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