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0120-02003-2008-000011 主题分类: 主题分类法\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善南街道 发文日期: 2008年05月16日
名  称: 善南街道关于进一步做好2007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2007年度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促进街居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步伐,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创新工作方式,改进工作方法,建立健全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努力实现三个方面的转变:工作重点由“治重”、“治乱”向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转变,管理内容由测重“少取”向测重“多予”转变,管理方式由突出“治标”向重点“治本”转变,确保中央、省委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真正落实到位,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确保不出现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群体性事件。

    二、认真落实免征农业税等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取消农业税和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政策,中央和省己明令取消和废止的税费项目,任何居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名义恢复,更不得巧立名目、违反规定设立新的收费项目,种粮直接补贴,柴油化肥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购买补贴等各项补贴补助政策必须落实到户,不得截留、挪用,也不得抵顶各种税费;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重点向“三农”倾斜。

    三、严格落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

    要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23号)规定,今年各社区都要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村居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试点工作,不断规范程序,创新方式,积累经验,完善政策。今后在坚持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限额控制的基础上,具体“一事一议”工作中必须做到“六个严格”、“三个不准”。“六个严格”即:一要严格筹资筹劳的范围和对象。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指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道路修建、植树造林、农业综合开发有关的土地治理项目和居民需要兴办的集体生产生活等其他公益事业项目,对符合当地建设规划,相邻居共同直接受益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按规定议事通过和审批后,可纳入筹资筹劳的范围;筹资的对象为本居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筹劳对象为本居户籍在册人口或者所议事项受益人口中劳动力。二要严格筹资筹劳的上限标准。“一事一议”筹劳每个劳动力每年不得超过10个,非劳动力年龄段的人口每人每年筹资不得超过15元。除特殊情况外,每居每年只能开展一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三要严格议事和审批程序。筹资筹劳事项由居民委员会或者规定数量的居民或居民代表联名提出,并向全体居民公告,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办事处初审后,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批多少,筹多少。四要严格减免规定。五保户、现役军人不承担筹资筹劳任务,退出现役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筹劳任务,家庭确有困难,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任务的农户以及因病、伤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劳务的农户,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通过,给予减免。五要严格筹集资金的管理。筹集的资金应单独设立账户、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居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筹资筹劳情况实行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筹资筹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居务监督委员会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居民监督。六要严格以资代劳的规定。居内兴办公益事业凡能筹劳的要尽可能筹劳,居民自愿以资代劳的,由本人或其家庭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的工日值是本居上年农民纯收入除以365天,以资代劳总额原则上每个劳动力不得超过15元,确需超过15元的,需办事处审核,报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批。“三个不准”既:不准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不准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用于应由财政支出的项目,以及偿还债务、企业亏损、居务管理等所需费用和劳务;不准强行“以资代劳”。

    四、重点治理农民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各居各有关部门要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今年,纪检、经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重点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民土地承包、殡葬、计生服务、农村土地征用以及基层派出所、司法、工商等部门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检查、治理、处理、整改全程监督。各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法律服务费、计生服务费、农民建房规划设计费等,必须坚持自愿交纳原则,不得强行收取。居级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必须及时足额到位,按规定补偿,不得克扣、截留、挪用。要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农村土地承包,向居民专业合作社的乱收费乱摊派以及农民反映强烈的征地补偿等涉及居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集中整治,切实取得实效。

    五、加强对居级收费和居集体资金的管理

    开展对居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专向治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居级组织向居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各居各有关部门需要居级组织协调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居级组织。建立健全居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农村税改转移支付用于居级补助的资金,补助比例不得低于20%。经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税改转移支付居级补助资金专项审计,纠正违法违纪问题,坚决防止挤占挪用,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无保户供养、居干部报酬、居级办公经费和独生子女保险等方面的支出,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

    各级要积极探索化解乡村债务的办法,坚决制止新的不良债务的增加。积极开展化解乡村不良债务试点工作,探索化解乡村不良债务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建文明生态居、开展远程教育、“村村通油路通自来水”工作中,乡村两级不准举债,严禁增加农民负担搞建设。

    六、全力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要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办事处所在地和所有的居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坚决执行上级有关免学杂费的规定,除此之外,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在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居级和中小学公费订阅报刊要严格执行“限额制”,居级组织公费订阅报刊每居每年不得超过800元,农村中心中学(包括联中)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1500元,农村中心小学(包括完小)公费订阅报刊每年不得超过800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向居集体和农民个人强行摊派和征订各种部门行业报刊,不得层层分派指令性征订指标或以此作为考核评比条件,更不得以回扣或代扣方式促订促销。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件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严肃案件查处和上报纪律,对有案不报、报而不查、查而不处、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七、完善农民负担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要努力改进新时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完善日常监督管理机制。要建立涉及农民负担个案的联合查处机制,改日常检查为加强对涉负个案的处理,查处结果作为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减轻农民负担年度工作的重要依据,做到查处个案与考核相结合。当前要重点查处侵害农民利益的典型案件:一是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严重群体性事件和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二是挪用克扣粮食直补资金、居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农村土地承包中高价卖地以及侵吞、挪用农村集体土地征占用补偿安置费用的行为;三是在“村村通油路、通自来水”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中,强行集资或以拉赞助和募捐等名义变相集资的行为;四是各种巧立名目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农民承担税赋的动态检测工作,完善检测体系,强化检测手段,提高检测质量,做到全面、及时、准确的反映农民负担的真实动态,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支农惠农政策落实、居集体资金管理、重大案件报告、项目审核和专项审计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使农民负担监管逐步规范化、法制化。要强化农民负担信访管理,畅通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

    八、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责任制

    要继续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各居两委主要干部是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层层签订减轻农民负担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针对新时期农民负担的表现特点和规律,进一步完善减负“一票否决”考核办法,除年中和年末考核外,建立起全程考核、科学考核的新机制。并把考核结果与奖罚挂钩,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方和单位进行重点管理,限期整改。对违反减轻农民负担政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其他案(事)件的要按照责任追究和减轻农民负担“一票否决”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要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居民负担监管职能的有效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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